民政三类人员,民政四类人员,民政四类人员是哪四类,民政六类人群指的是哪六类?
2026-04-07    发布人:西安市天禾助学慈善基金会

  在民政领域,不同语境下对特定人群的分类有所不同,以下是民政三类、四类及六类人员的具体说明:

  民政三类人员

  在部分政策或地区中,民政部门可能将以下三类人群作为重点监测或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的人员。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刚脱贫但不稳定或边缘户,需持续关注以防止其再次陷入贫困。

  民政四类人员

  四类人员通常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困难群体,具体包括: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享受低保补助的家庭。

  特困人员:与三类人员中的特困人员定义一致,依赖政府兜底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其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

  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骤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

  民政六类人群

  六类人群是民政领域更广泛的分类,通常包括:

  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成年人。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患有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严重精神疾病,且家庭因治疗负担过重导致贫困的人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低保补助的家庭。

  特困优抚对象: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贫困户,同时享受优抚政策(如退役军人、烈士家属等)。

  因自付费用过高致贫、返贫家庭的大病患者:因重大疾病自付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经济崩溃或重新陷入贫困的人员。

  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门诊重大疾病及慢性病患者:患有需长期门诊治疗的重大疾病(如尿毒症、糖尿病并发症)或慢性病(如高血压、冠心病)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