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人员相关问题解答
一、特困供养人员指哪些人?
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国家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成年人提供的救助对象:
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至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以及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病长期卧床需照料的人员。
无生活来源: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需在限定范围内)。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义务人无履行能力:包括特困人员自身、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7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服刑人员,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或医疗支出超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特殊情形:
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若同时符合孤儿认定条件,优先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纳入特困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特困供养人员的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
通常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部分地区按1.5倍或更高执行。
示例:
北京: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2025年7月起,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480元,特困标准据此调整)。
天津: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870元,农村集中供养为1870元、分散供养为1530元。
河北石家庄:城市特困供养标准1110元/人/月,农村为850元/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
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发放,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
示例:
河北承德: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15%、10%发放。
山东济南:全自理296元/月,半护理491元/月,全护理982元/月。
广东:半自理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30%发放,全护理按60%发放。
其他救助内容:
住房救助:集中供养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分散供养困难人员通过配租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或危房改造等方式救助。
教育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人员全覆盖;高中及以上阶段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救助。
殡葬服务:丧葬费按特困人员死亡时基本生活标准6个月金额一次性计发,集中供养由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由乡镇政府委托亲属或村委会办理。
三、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
无劳动能力认定:
6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海拔地区可降至55周岁)。
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至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
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无生活来源认定: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如银行存款不超过“当地特困标准×保障人数×24个月”的计算额,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等)。
收入排除项: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高龄津贴、优待抚恤金等不计入收入。
法定义务人无履行能力认定:
特困人员自身。
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
7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规定)。
重度残疾人或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服刑人员(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规定)。
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或医疗支出超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认定流程:
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委会协助申请。
调查核实: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核实经济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核实,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建立救助档案。
动态管理:定期复核经济状况和自理能力,及时调整救助标准或终止救助(如死亡、恢复劳动能力、收入超标等)。
特困供养人员指哪些人?特困供养人员的标准,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条件
2026-03-25 发布人:西安市天禾助学慈善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