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困难认定标准、贫困家庭定义及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父母的界定
一、居住困难认定标准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
上海标准:人均他处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福利分房、宅基地、经济适用房等)。
全国通用标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针对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拆迁分房的家庭)。
特殊情况: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时,可申请居住困难补贴(如上海按折算单价计算补贴)。
未享受优惠住房政策
未享受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定向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认定流程
需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公示后认定。
二、贫困家庭的认定标准
收入标准
绝对贫困: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如2005年农村标准)。
相对贫困: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如2005年农村标准)。
现行标准: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如部分地区为每月3000元,则年收入低于96,000元为低收入家庭)。
支出型贫困
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占比过高,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认定程序
提交收入证明、财产状况、医疗支出等材料,经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后认定。
三、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父母的界定
缺乏劳动能力
医学评估:因疾病、残疾等无法从事劳动(如呼吸困难、心功能障碍、严重贫血等)。
法律认定: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生活困难
收入不足: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负担过重:医疗、教育等支出占比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
居住条件差:居住环境恶劣,缺乏基本生活设施。
特殊情况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后,子女需履行赡养义务;若子女无赡养能力,可申请社会救助。
四、政策依据与申请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认定标准及补贴政策。
申请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医疗支出凭证、残疾证等。
申请流程
向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公示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