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类型有哪些?残疾人分为哪几种,特教学生就读类型什么意思
2026-04-08    发布人:西安市天禾助学慈善基金会

  残疾类型及分类

  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残疾类型主要分为以下七类,每类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极重度至四级轻度):

  视力残疾

  定义:因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且无法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分级:

  一级(盲):无光感至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视力0.02至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三级(低视力):视力0.05至低于0.1。

  四级(低视力):视力0.1至低于0.3。

  注意:若单眼视力残疾而另一眼视力≥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听力残疾

  定义:因各种原因导致双耳永久性听力障碍,影响日常交流和社会参与。

  分级(以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为准):

  一级:>90dB HL(极重度),无法依靠听觉交流。

  二级:81-90dB HL(重度),交流严重受限。

  三级:61-80dB HL(中重度),交流中度受限。

  四级:41-60dB HL(中度),交流轻度受限。

  言语残疾

  定义:因各种原因导致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未愈或病程超过两年,影响日常交流。

  类型: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言语障碍、口吃等。

  分级(以语音清晰度和表达能力为准):

  一级:语音清晰度≤10%,无法交流。

  二级:语音清晰度11%-25%,交流严重受限。

  三级:语音清晰度26%-45%,交流中度受限。

  四级:语音清晰度46%-65%,交流轻度受限。

  肢体残疾

  定义:因人体运动系统结构、功能损伤导致四肢残缺、麻痹或畸形,影响运动功能和社会参与。

  类型:包括上肢或下肢缺失、脊柱畸形、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等。

  分级(以运动功能丧失程度为准):

  一级:无法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如四肢瘫、截瘫)。

  二级:基本无法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如偏瘫保留少许功能)。

  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如双小腿缺失)。

  四级:基本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如单小腿缺失)。

  智力残疾

  定义: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障碍,需环境提供支持。

  分级(按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

  0-6岁:一级(≤25)、二级(26-39)、三级(40-54)、四级(55-75)。

  7岁及以上:一级(IQ<20)、二级(20-34)、三级(35-49)、四级(50-69)。

  精神残疾

  定义: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分级(以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为准):

  一级:分值≥116,极重度障碍(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分值106-115,重度障碍(如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分值96-105,中度障碍(如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多重残疾

  定义: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类型。

  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

  特教学生就读类型

  特教学生(特殊教育学生)是指因身心发展障碍需要特殊教育支持的学生,其就读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特殊教育学校

  定义:专门为残疾学生设立的学校,提供针对性教育服务。

  适用对象: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学生。

  特点:配备专业教师、特殊教学设备和资源,如盲文教材、助听器、康复训练设施等。

  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

  定义:在普通学校内设立的特殊教育班级,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

  适用对象:轻度残疾或需部分时间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特点:结合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促进学生融入主流社会。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定义:残疾学生在普通班级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接受必要支持。

  适用对象:轻度残疾或能适应普通教育环境的学生。

  特点:强调融合教育,通过资源教室、辅助技术等提供支持。

  居家教育或送教上门

  定义:因身体或环境原因无法到校的学生,由教师上门提供教育服务。

  适用对象:重度残疾或行动不便的学生。

  特点:个性化教学计划,灵活安排教学内容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