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的认定标准及流程如下:
一、认定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孤儿是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父母双方情形:
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如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等。
服刑在押: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能查证的按照已查证时间起算,失联时间不能查证的按照报案时间起算。
被撤销监护资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父母一方情形(另一方需符合上述情形之一):
死亡: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认定流程
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儿童户口簿复印件、一寸照片、儿童父母的身份证明及与儿童的关系证明、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儿童关系证明等材料。根据父母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重残的需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重病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等。
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终止: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施动态管理,对因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亲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事实无抚养孤儿怎么认定?孤儿的认定标准,哪种小孩为事实无人抚养
2026-03-26 发布人:西安市天禾助学慈善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