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残疾学生的心理特点
感知觉特点:
视力残疾学生由于视觉通道的缺失或受损,更依赖于听觉、触觉等其他感官进行信息获取和处理。
对声音、气味和振动等信息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专注力。
在爬、走、跑、抓握等动作发展上可能较为迟缓,平衡能力可能较差,精细动作的发展水平也可能低于普通儿童。
认知特点:
注意力方面,视力残疾学生可能更难以过滤掉无关信息,容易受到外界干扰。
在记忆方面,他们可能更倾向于使用机械记忆,而非意义记忆,且可能采用更多的形象记忆和联想记忆。
在思维方面,视力残疾学生可能更偏向于具象思维,而非抽象思维,且在概念形成、问题解决和创造力等方面可能面临挑战。
语言与交流特点:
视力残疾学生可能更早地依赖口语和触觉语言(如盲文)进行交流和表达。
他们的语言功能可能会受到视觉障碍的影响,表现为发音不清、说话晚、词汇量少等症状。
心理与情绪特点:
视力残疾学生可能表现出较敏感、情绪波动大、自卑等心理特点。
由于自身的缺陷,他们可能在生活中会额外关注别人对自己的态度,容易遭到其他正常儿童的嘲笑,因此可能会出现焦虑不安的情绪。
若长时间处于这样的环境,得不到治疗与理解,可能会导致心理出现较自卑的特点。
社会适应能力特点:
视力残疾学生在对周围环境的适应能力上可能较差,例如空间位置辨别能力弱、距离判断不准确、对危险因素缺乏识别能力等。
这可能导致他们在陌生环境中感到恐惧和不知所措。
视力障碍学生的高考录取政策
合理便利措施:
根据《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视力残疾考生在高考中可以享受一系列合理便利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含大字号答题卡)或普通试卷;允许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适当延长考试时间等。
录取原则: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残疾考生在填报志愿和被高校录取方面,应享有平等的录取机会。高校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录取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
支持与服务:
各地教育考试机构应遵循相关规定,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
这包括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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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发布人:西安市天禾助学慈善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