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定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存在特定情形而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儿童实际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判定标准:
父母双方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需提供《残疾人证》)。
重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尘肺、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以及各类心脏和颅内手术治疗(具体疾病范围可能因地区而异)。
服刑在押:期限在6个月以上(需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需提供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决定书)。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
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能查证的按照已查证时间起算,失联时间不能查证的按照报案时间起算,需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及公安部门予以证实)。
被撤销监护资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父母一方存在以下情形,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
死亡: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判定流程:
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的相关情形进行查验,包括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死亡、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情况,并提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进行复核,并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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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发布人:西安市天禾助学慈善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