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餐费补贴政策,教育局规定中学生伙食费,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
2025-10-10    发布人:西安市天禾助学慈善基金会

  义务教育餐费补贴政策

  国家基础标准: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基础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 5元,全年按在校时间约200天计算,总补助为 1000元/年。该政策覆盖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资金以等值优质食品形式发放(如热餐、牛奶、鸡蛋等),不得直接发放现金。

  地区调整案例:

  昆明市:2025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第二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每生每天5元标准分配,资金用于提供等值食品,严禁挪作他用。

  广西凌云县:2025年秋季学期按每生每天5元标准预拨补助资金,其中地方计划学校享受自治区资金每生每天4元、县级资金每生每天1元;国家计划学校享受中央资金每生每天5元。

  吉林:2025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按国家基础标准分配,同时要求市县财政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滞拨缓拨或挤占挪用。

  教育局规定中学生伙食费

  收费原则:

  学校伙食费实行“保本经营、收支平衡、不得盈利”原则,由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或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根据学生营养需求、运营成本和学生可承受能力制定收费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收费应与其他收费项目区分,单列收取,独立核算。

  成本构成:

  伙食费成本包含非财政拨付的实际耗用食品原材料、水电气暖及燃料、人工成本、低值易耗品、零星维修维护费等。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其他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应由财政保障的人员工资性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管理要求:

  学校食堂(伙房)水电气暖应单独装表计量,未单独计量的按实际发生额从低核算。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自主经营食堂发生的水电气暖及燃料、低值易耗品、零星维修费等日常运营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食堂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由同级财政统筹保障,不计入伙食费成本。

  伙食费可按月或学期预收,根据学生实际就餐天数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已缴纳伙食费但未就餐的,应按实际天数据实退还。

  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

  国家基础标准:

  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 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 1500元。

  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 625元,初中每生每年 750元。

  特殊群体:对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年生均 250元 标准增加生活补助,每学期补助 125元。

  地区调整案例:

  江西会昌县:2024年春季学期起,农村脱贫家庭和城镇解困脱困家庭学生,小学每生每学年 1750元(含赣州精准扶贫提标500元/学年,每学期25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 2000元(含提标500元/学年,每学期250元);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学年 125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 1500元。

  四川天府新区:2024年春季学期起,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小学每生每年 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 1500元;非寄宿生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 625元,初中每生每年 750元。对春季学期已按原标准发放的学生,进行差额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