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儿童最厉害三个机构,民法典对儿童的法保护权利有哪些?
2025-03-27    发布人:西安市天禾助学慈善基金会

  保护儿童最厉害的三个机构: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致力于向遭受灾害的儿童提供紧急救援,并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儿童的生活状况,提供卫生保健、教育、儿童保护等方面的援助。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专业的救援能力。

  国际救助儿童会联盟:该联盟是一个由多个自治、非谋利、非教派的自愿性组织组成的协会,致力于改善儿童及其家庭和环境条件,提供教育、健康、营养等方面的援助。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这是民政部直属的事业单位,长期以来致力于儿童权益的保护和福利事业的发展。该机构不仅为困境儿童提供救助和保护,还积极推动儿童福利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民法典对儿童的法保护权利:

  胎儿权益保护: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监护与抚养: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则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收养制度:

  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1093条删除了被收养人年龄为“14周岁以下”的限制,放宽至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性侵害保护: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居住权保护: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的有关规定,提出维护未成年人居住权的明确要求。

  其他保护: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是对妇女、婴儿和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1071条将对非婚生子女的侵害主体范围从“任何人”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扩大了范围,更加符合实际,有利于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