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孤儿,通常被称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的是父母并未同时离世,然而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匮乏,亦或是父母缺乏抚养意愿所导致的未成年人儿童群体。以下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及流程:
一、认定条件
父母双方情况:
父母双方均存在诸如重度残疾、严重疾病、正在服刑监禁、强制隔离戒毒、采取了其他限制行动自由的措施以及失去联系等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父母中有一方已离世或下落不明,而另外一方满足上述条件任意一种或多种。
儿童年龄: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认定标准
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精神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
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
死亡: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查找不到:公安机关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
三、认定流程
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对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主任、儿童督导员和其他部门人员组成查验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审核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再次通过部门信息比对、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
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定。
符合条件的,从确定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终止: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施动态管理。
对因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亲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总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通过认定,可以为这些儿童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和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