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洗保洁协会工会
2024-02-27    发布人:西安市天禾助学慈善基金会

  陕西省清洗保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陕西省清洗保洁协会”本会是由陕西省多家从事清洁服务行业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简称:“陕清协”(英文名称为:shaanxi cleaning association)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和促进全省清洗保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东段云峰大厦2902室

  本会官方网址: http://www.sxqx.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本会行规公约,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促进全省清洗保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本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监督企业服务质量,维护企业信誉,促使清洗保洁业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管理行业业务交流,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本行业的会刊资料。

  (五)了解、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变化的新动向,加强与全国同行业的联系、建立广泛的交流合作机制。

  (六)承办省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属于全省从事清洗保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及个体企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加盖公章);

  2.提交法人和办理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或单位简介;

  (四)填写入会申请表

  (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合格后,批准加入本协会。

  (六)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牌(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信息、培训和活动;

  (五)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代表1/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实行等额选举,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换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用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用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的协会负责人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协会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监事长1名,副理事长10-15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领取薪酬(聘用制);(秘书长聘用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聘任(招聘)办法,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协会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协会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4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以国家战略词汇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陕西”、“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前置使用本会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独立账户,财务工作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代收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秘书长聘用(招聘)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协会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协会负责人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六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六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六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名2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0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清洗保洁协会

  2022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