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跆拳道协会
2024-02-27    发布人:西安市天禾助学慈善基金会

  陕西省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陕西省跆拳道协会”(英文名称SHAANXI TAEKWONDO ASSOCIATION 缩写SHXTA。

  第二条 陕西省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省热爱跆拳道运动的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本会是经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陕西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法人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各项活动中,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文化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在陕西省内广泛宣传,并团结跆拳道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爱好跆拳道的社会各界人士者,大力推广普及跆拳道。开展培训、表演、比赛、交流等各种活动,为广大俱乐部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促进跆拳道健康发展,为陕西省跆拳道队提供优秀后备人才选拔平台。弘扬跆拳道重礼敬道精神,探索跆拳道发展规律,促使陕西大众跆拳道项目的发展更上新台阶。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体育局和陕西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含光路65号西安体育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跆拳道运动的开展,大力发展俱乐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普及宣传、竞赛交流等活动,推广跆拳道的运动和文化,促进体育社会化、产业化。

  (二) 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和陕西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对全省跆拳道运动进行全面管理,研究、制定跆拳道运动发展的计划、方针、政策和管理法规,负责组织陕西省内各级跆拳道竞赛训练工作,组织或委托单位会员承办全省性、全国性的各类跆拳道竞赛和活动。协同有关部门举办该项竞赛选拔或表演等活动。

  (三) 推广普及跆拳道运动,指导、规范、促进会员建设和开展工作;推动青少年及业余跆拳道运动的开展,培养跆拳道爱好者,组织全省跆拳道爱好者通过竞赛、训练营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为陕西省跆拳道队选拔优秀后备人才。

  (四)负责协调组织举办跆拳道俱乐部学员和教练员、裁判员、社会指导员等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中国跆拳道协会各类技术等级标准申报,推荐国家级裁判员和培训师等。培养业务骨干力量,逐步建立起一支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的骨干队伍。对省内跆拳道的培训活动及各道馆、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服务指导。

  (五)加强各地市协会和道馆,俱乐部之间的的联系和交流,增进跆拳道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加强跆拳道文化建设,做好项目宣传、公益、慈善活动, 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建立会员服务网络平台,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跆拳道运动的技术训练,理论学术咨询;组织实施教育、科研、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申请加入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遵守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能保证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单位会员必须经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社团登记部门审批,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跆拳道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缴纳会费;(若申请中跆协个人会员和专业性团体会员,则同时成为本协会员)

  由本协会审核、批准;

  (三) 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提出议案;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加本协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获得本协会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

  参加或接受本协会委托承办国内外跆拳道赛事和活动的权利;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席办公会表决,暂停其会员资格,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在相关情形改正后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连续2年拖欠会费的;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举办的赛事和会议的;

  被协会认定不再符合本章程有关会员资格要求的;

  会员在被暂停会员资格期间,不得行使基于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一)本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秘书处、各分支机构(包括各专项委员会)等;

  (二)本会设主席、副主席、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秘书长、副主任、会员代表和其他职务。

  第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从执委中产生,且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会会员代表组成。个人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每个会员单位选派会员代表(原则上1名)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每个会员单位只能行使1张投票权;投票权必须由到会代表本人行使。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专项委员会主任有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提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协会的终止或解散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秘书处召集,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但有关本会章程修订、本会终止或解散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举办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并经省体育局和省社团办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和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委会由主席、若干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执委、各专项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成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由换届大会筹备组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批准本会各专项委员会职能和内部规定

  (九)审议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十)制定本会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政策等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取会议、通讯形式召开,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召集,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组成,在执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执委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跆拳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执委会和主席办公会;

  领导监督秘书长及秘书处、专项委员会工作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发展本会及其会员、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 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代表本会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

  行使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实施代表大会、主席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办公会决定;决定工作人员聘任。

  制定、实施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协调、督促本会各专项委员会工作

  协调、督促本会会员协会开展工作

  组织本协会的市场经营活动

  完成代表大会、执委会和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若因特殊原因,秘书长无法履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时,在报请主席办公会同意后,秘书长可以书面委托副秘书长代理部分或全部职责。

  第三十五条 根据协会的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设立以下相关专项委员会,负责本会的专项事务工作。

  裁判员委员会

  教练委员会

  培训委员会

  竞赛委员会

  宣传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各专项委员会由主任及若干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各专项委员会主任由主席提名经主席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各专项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委员会工作章程、规划,报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予以公布执行。专项委员会负责本专项领域内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决算等工作,制定其工作细则并实施。

  第五章 党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承担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加强党员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管理,引领服务群众,推动跆拳道事业发展等职责。

  协会党的组织书记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后原则上由主席或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九条 党的组织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入协会党的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员费;

  接受社会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执行陕西省跆拳道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行业水平制定,经主席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 会旗、会徽、知识产权与大众传媒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旗、会徽、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本协会独有财产,未经本协会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有关批准使用本团体会旗等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及其单位会员举办跆拳道竞赛、培训、交流等活动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颁布(发布)权归本团体所有。

  第八章 比赛和活动管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分水平管理。

  (一)陕西省内举办的各级正式比赛及各种形式的跆拳道活动,由本会直接管理;

  (二)单位会员之间的比赛以及与其地市及地区进行的比赛和活动,由其自行管理,但 事先必须向本团协会申报并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五十一条 非本会协会和个人会员以及未在本协会注册的单位、个人,不得参加中跆协、本协会及会员协会间举办的正式跆拳道比赛和各类活动。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经2019年2月23日第三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执委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