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2024-02-27    发布人:西安市天禾助学慈善基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陕西省对外友协)是全省性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英译名为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简称“SPAFFC”。

  第二条 本会作为地方民间外交组织,代表陕西省人民在国际社会广交深交朋友,奠定和扩大陕西省与世界各国友好关系的社会基础,为发展陕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争取广泛的国际支持。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陕西省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积极贯彻执行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民间友好工作,促进陕西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 工 作

  第五条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互访,举办、参加各种交流活动和会议,增进相互了解,发展友谊。

  第六条 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人类共同安全的事业,声援各国人民争取社会进步、维护主权的正义斗争。

  第七条 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对外经济、社会、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

  第八条 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举办演出和展览。

  第九条受省政府委托,负责与外国地方政府联系、发展并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我省各地同外国城市发展和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第十条 省对外友协积极参加全国友协组织的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开展其他有关陕西人民同各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全省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各会员单位推举代表担任本会单位理事。如代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由其继任者接任,并报省对外友协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即为本会个人理事。

  第十五条 本会设海外名誉理事,可聘请热心陕西民间对外交流事业的外国友人和华人华侨担任,海外名誉理事可参与理事会工作,但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本会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和海外名誉理事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自动撤销其理事资格。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章程,为实现本会宗旨而承担一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民间外交活动,并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在国际交往方面的服务。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全省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条 全省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可决定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临时召集全省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各市可建立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各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业务工作接受省对外友好协会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省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

  三、本会举办活动的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省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需经省对外友协理事会会议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讨论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陕西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