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典当行业协会
2024-02-26    发布人:西安市天禾助学慈善基金会

  兰州市多家典当行发起成立的行业组织。 该协会的目标是整合并促进典当行业的正规发展。

  中文名:兰州典当行业协会

  成立时间:2012年8月8日上午

  地 位:兰州市首个典当行业协会

  意 义:促进行业自身的发展壮大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兰州典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lanzhou pawnbroking association(缩写:LZP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兰州区域内的典当经营企业、从事典当经营和管理及相关理论研究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典当管理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活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行规政策,做好行业法规宣传,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代表行业利益,做好培训、咨询、交流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为促进全市典当行业健康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兰州市商务局,接受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在兰州市雁滩乡雁滩路35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活动,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典当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我市典当行业的实际,探索适合市情的行业发展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企业经营提供指导;

  (二)开展以典当业务有关的宣传、培训、咨询等活动,增进公众对典当行业的认识与了解,促进典当事业的发展;

  (三)不定期地召集会员单位研究行业发展,增进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组织与国内外典当行业协会的交流,搜集和分析典当行业信息,不定期发布行业信息动态,促进信息共享;

  (四)倡导会员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带动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五)代表行业和企业向有关方面提出政策建议和涉及行业利益问题的解决意见,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单位会员

  从事典当行业经营活动,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

  1、专门从事典当行业经营管理工作的管理者;

  2、从事典当行业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和学者;

  (三)特邀会员

  关心、支持典当行业发展的政府经济、金融部门的管理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由个人申请、协会成员单位推荐,理事会议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书(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牌)。

  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者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协会下设办事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选举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兰州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兰州市商务局审查并经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一条:每年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对本协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实行会计监督。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兰州市商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兰州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报兰州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兰州市商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兰州市商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商务局和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