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协会
2024-02-22    发布人:西安市天禾助学慈善基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质量协会(简称:甘肃质协),英文名称为:GANSU ASSOCLAYION QUALITY,缩写为GAQ。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甘肃省内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发展事业的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服务立会,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质量提升活动,推进质量技术基础建设;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工具,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质量服务。

  第四条 甘肃省质量协会经甘肃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并受其监督管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甘肃省质量协会设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甘肃省质量协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张掖路87号1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完成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委托或购买服务等形式交办的各类工作任务。

  (二)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用户满意度测评、用户满意工程推进、管理体系咨询审核、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以及与质量技术基础相关的标准研究、计量咨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推广、设备监理等全面质量技术服务,力促质量提升。其内容主要包括:

  1. 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TQM);

  2. 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推广及国家标准宣贯;

  3. 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QC)活动;

  4. 甘肃省用户满意工程创建活动;

  5. 各类管理体系咨询、审核;

  6. 企业文化、品牌、诚信体系建设;

  7. 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等质量调研工作;

  8. 先进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推广;

  9. 第三方用户满意度测评;

  10. 与质量技术基础相关的标准研究、计量咨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的推广应用;

  11. 与质量管理和质量技术基础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编辑会刊,开办协会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等服务,搭建会员交流平台。

  (四)做好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听取会员意见,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履行会员义务;

  (四)自愿申请。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参加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有向本协会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完成本协会委托办理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按年计:会员单位1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副会长单位5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并给本协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及收缴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民政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批准设立、变更或撤销协会内设机构;

  (六)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批准秘书处工作计划;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工作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必要时设副秘书长。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协会发展规则和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协调协会内、外部工作;

  (六)负责秘书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七)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书面征求民政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民政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甘肃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